第五十一条

有效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评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情况特殊的,可以申请延期。

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将概算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项目委托相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项目验收咨询服务。

项目验收流程、内容、标准等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项目总概算执行情况,工程验收执行和整改情况,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情况以及项目试运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