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