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应当根据主体工程的建设需要开展设计、施工,依法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