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条有效出现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无偿收回,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