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土地灭失;

(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四)人民法院或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