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有效中标人应当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工业用地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可以延期交付,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付清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