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上公布。招标邀请书应当至少在截标之日前二十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