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至少在拍卖前二十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有关事宜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上公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