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者条件的,应当征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同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