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土地使用者对出让的土地权属、开发及配套设施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其签订出让合同前十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已交付土地。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