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土地使用者对出让的土地权属、开发及配套设施状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通知其签订出让合同前十日内提出异议。但是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视为已交付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