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