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