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