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在公共场所停放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拖移,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一)零部件残缺失去驾驶功能的;(二)经认定为报废的;(三)其他可认定为废弃机动车的情形。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