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开放二十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按照规定报送停车设施名称、类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方位图和平面示意图、收费标准等信息,备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本条例施行前停车设施已经投入开放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