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