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