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