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安全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一)故意损毁文化体育、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公益广告、安全防护等公共设施;

(二)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高空抛物);

(三)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车、堆放私人物品;

(四)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

(五)强行插队,强占他人座位;

(六)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妨碍道路交通、占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

(七)使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发表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言论,发布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信息;

(八)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发送商业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九)乘车人干扰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

(十)在本市规定的养犬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不用犬绳牵领,不为犬只佩戴嘴套,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十一)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