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

(一)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未经批准采集受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未经批准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食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践踏、攀摘、毁损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

(四)在娱乐、体育锻炼、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违反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在禁止区域、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六)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垃圾、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