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用徽州文书档案的权利和保护徽州文书档案的义务。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