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做好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徽州文书档案。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