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其合法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对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目录内的徽州文书档案损毁的,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协商代为保管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