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开展徽州文书档案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徽州文书档案数据库,对徽州文书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徽州文书档案,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列入重点保护目录。重点保护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