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