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等擅自改变古建筑外观和风貌的,或者擅自拆卸古建筑构件的,或者损坏古建筑承重结构等内部结构的,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占用古建筑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古水系的,或者擅自挖掘、改动、占用或者损坏古道、古桥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擅自在古建筑内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