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景观的行为:

(一)外墙上增设、拆改门窗等擅自改变古建筑外观和风貌的;

(二)擅自拆卸古建筑构件的;

(三)损坏古建筑承重结构等内部结构的;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擅自在古建筑内储存、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六)占用古建筑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古水系的;

(七)擅自挖掘、改动、占用或者损坏古道、古桥的;

(八)其他危害和影响古建筑安全、景观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