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第八章 创新环境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激励制度,依法设置科技创新奖项,对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等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