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激励制度,依法设置科技创新奖项,对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等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

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技创新活动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