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合作共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运营、技术研发、人才招引、成果转化等方面予以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可以适用科研事业单位有关政策。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