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能源研究院、人工智能研究院、大健康研究院、未来技术研究院、环境研究院等各类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