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