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执法人员处置违法建筑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