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无法确定违法建筑所有人、管理人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