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符合法定代履行条件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