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暂缓拆除决定:(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二)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