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统计调查对象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