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