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文化街区、遗迹、古碑文、古树名木、野生动植物资源、特殊地质地貌等进行调查、登记、监测,并采取建立档案、设置标志、限制游客流量等措施严格保护。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