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