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设立、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核心景区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或者文化价值的自然、人文景点景观区域;其他景区是指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具体范围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