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第四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二)非以维修为目的使用送修车辆;(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四)擅自改装、拼装机动车;(五)承修报废机动车;(六)为机动车打刻发动机或者车架号(车辆识别代号);(七)使用报废或者其他质量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总成、配件修理车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