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工时定额,公布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与托修人签订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建立配件采购、使用台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