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第三十九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全省统一的工时定额,公布工时单价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与托修人签订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建立配件采购、使用台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