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机动车维护、修理、维修救援、汽车车身清洁、汽车美容、汽车装潢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维修类别悬挂统一的维修标志牌、质量信誉等级标志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