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三十一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执行交通行业规定的教学大纲,填写培训记录。培训结束后,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应当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驾驶培训记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驾驶证考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如实提供驾驶培训记录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