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国际道路运输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口岸通过,并按照批准的路线运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持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及其他有关单证运营。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未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得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