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使用罐式专用车辆以外的移动罐体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禁止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