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道路货物运输第二十三条有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应当有严格的防渗漏、防污染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应技术标准。运输危险货物的罐体应当取得质监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件,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者承运危险货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