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