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