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对于违反城市更新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